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是近两年乡镇街道整合七站八所的执法职能重新组建而成的一个机构,单位性质为公益一类,实际上受托从事的是执法工作。主要负责在辖区开展国土、规划、水利、畜牧、交通、环保、林业农业、安全生产、市政设施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日常执法工作,同时配合乡镇开展拆迁、联合执法等工作。
乡镇街道成立综合执法机构,是近年来全国自上而下开展执法机构改革的一个尝试,目的是下沉执法职能,整合资源建立一支执法队伍,提升执法效能,改变以往乡镇街道在执法领域有责无权,责大权小的现实困境,破解行政执法在基层的各项难题。机构成立后,原属乡镇街道各站所的执法职能,按照应并尽并的原则,统一被整合进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人员随职能分流安置,保持“三不”即不改变编制性质,不改变岗位职能、不影响工资待遇。
从改革的情况来看,各地基本上都将乡镇街道执法大队和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为副科级事业机构,改变了以往乡镇街道事业机构无副科级单位的历史,突破了科员“天花板”,对乡镇街道事业编来说是利好,意味着今后将有更大的晋升空间。
受编制和机构,乡镇街道执法大队目前基本上是事业编,肯定不是公务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当地事业标准核发,总体来说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但因为有执法权,在实惠性上并不比公务员差多少。特别是在老百姓眼里,执法队队员的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
今年3月13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了新的参公事业单位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将在全国开展新一轮的参公机构审批登记,部分行政类事业单位因为机构改革改成了公益类,预料将被剔除出参公管理范畴,而部分从事执法职责未参公的事业机构将被登记参公机构,名正言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下一步乡镇执法大队是否会被审批为参公机构,有待进一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门规定。
第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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