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向其上级或检察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
《人民举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第三条 人民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设举报中心。
第五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二)依法、及时、高效;(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人民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举报宣传。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鼓励依法实名举报。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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