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自然情况证据:
1、户籍簿.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再婚证
2、离婚证书.人民判决书.调停书
3、劳动改革.劳动教育机构证明书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证据:
1、婚前认识.恋爱经过的自述和介绍人的证言
2、相关物品.信件
3、承包.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3)证明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我报告和相关人员的证言。结婚后也没有感情上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欺诈的证据
4、承包、买卖结婚的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件、通奸、、酗酒的证明书、一方被判期徒刑的判决书
6、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书、人民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机构发行的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证明书
8、
(4)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取得财产时有关证人的证言
2、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儿童各自财产的证明
4、住宅所有权证明书.合资住宅建设的证据.证人的证言
5、个人债务和家庭债务的证据。
(5)证明儿童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证明
3、确定抚养费参考资料。
(6)女性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男性起诉离婚的证据,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结婚或再婚怀孕
4、分娩后1年内失踪的证明书。
(7)判决不允许离婚或调停的,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以下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治愈的医院证明书
2、被告因犯罪被判有罪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机关发行的证明书或相关人员的证明书.被告的陈述。
(8)其他原因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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