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留置他人的动产有没有效,要依据是否符合留置的条件而定,如果符合主合同有效、债务人不按规定履行债务等情形的,留置权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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