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留置权系法定之最优先 不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只针对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情形,与留置权不存在可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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