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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该怎么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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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应如何申报缴纳?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有关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一般情况下,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应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符合财税〔2012〕9号)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有关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一般情况下,省内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应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符合财税〔2012〕9号)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由总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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