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欠债不还提起诉讼的,要向被告人的所在地人民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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