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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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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托运人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值班站长: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有效期限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收货人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在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托运人享有下列基本权利: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在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发生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给予赔偿。

一、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二、如何定义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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