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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