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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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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关系,二者区别如下:
1、诉讼人的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诉讼请求的数量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普通的共同诉讼有数个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有数个诉讼请求。
3、诉讼人之间是否可分: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提起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在一起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提起的诉讼具有可分性,由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合成的,这些诉讼标的均具有性,并不一定合并审理。
4、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同:
必要的的共同诉讼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可以追加当事人;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经过当事人经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衍生问题:
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构成条件是什么?
普通共同诉讼构成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必要共同诉讼构成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 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 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3)、在诉讼同 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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