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2、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
一、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罪立案标准?
首先,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标准如下: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的规定,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犯了国家有关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所谓武器,是指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武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支、弹约。既包括军用的手、步、冲锋和机及弹药,又包括民用的各种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支、狩猪用的有膛线、散弹、火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及其弹药等。其他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集会活动中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也就是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为必须是在举行集会时才以本罪论处,否则不能定为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准予持有武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在举行集会时携带了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同样构成本罪。但在集会活动中,为维护秩序而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除外。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集会是一种群众性地表达意愿的活动,而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进行的,如果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且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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