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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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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昌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许昌设立普通保安服务公司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令第5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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