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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员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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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员工的合法权益有保障。国有控股公司是说公司的股份组成中有国家投资,《公司法》规定,所有类型的公司都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所以说国有控股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有保障的。

一、买断工龄的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不能胜任者炒鱿鱼);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资纠纷怎么预防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

2、关口前移,健全完善协调机制。

3、建立欠薪保障制度。针对目前一些中小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状况,特别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建立职工欠薪保障制度。

4、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5、加强对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

6、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7、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惩处用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建立高效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我国劳资纠纷在整体上明显呈现逐年攀升、显现化、不断扩展甚至加剧的趋势,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迫在眉睫。

9、完善《劳动法》体系,使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有法可依。

三、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方式

1、解除原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大集体企业关闭或破产的,员工劳动关系按此方式办;大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公有制全部退出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也可按此方式办;或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明确处理原劳动关系,签订新劳动合同与主办国有企业有10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可与主办国企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在大集体工作且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员工,由国企安置或签订劳动合同。

3、实行内部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30年以上工龄人员,可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对接近内退条件且再就业有困难人员,可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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