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居民户口簿的填写内容,包括户号、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户口专用章、住址变动登记、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登记日期、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等内容。同时,还介绍了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填写和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法律分析
集体户口是一起写的,所以不需要单独办理,如果需要单独办理就需要不是集体户口了。
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
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
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户口簿是指登记住户人员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学历、职业等内容的薄册。中国的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集体户口可以由单位或者集体组织申请,经机关批准后办理。集体户口的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集体组织成员需具有合法的集体组织资格,如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2. 拟任集体组织成员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集体组织需与拟任成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集体组织需为拟任成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5. 集体组织需为拟任成员提供集体户口本。
在办理集体户口时,机关应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核实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劳动合同或协议、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确保集体户口的办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机关还应加强对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确保集体户口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结语
集体户口是一起写的,所以不需要单独办理,如果需要单独办理就需要不是集体户口了。居民户口簿的填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户号、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户口专用章、住址变动登记、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登记日期、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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