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一、当事人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协议书;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已就子女抚养财产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三、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结婚登记是否在中国内地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