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保捱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外地人在合肥买房落户需要准备什么

外地人在合肥买房落户需要准备什么

来源:保捱科技网

根据本市规定,非本地户籍人士在本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需达到9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本人、配偶和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可在我市落户,购房一方的父母也可同时在我市落户。购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房,本人、配偶和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可在我市落户,但此户口落户后不得再申请购房人父母户口迁入。购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房,本人、配偶和一名未满18周岁的子女等3

法律分析

一、资格要求

1. 非本地户籍人士,在本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包括二手房,下同)面积需达到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并实际居住生活,本人、配偶和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下同)的子女,可在我市落户,购房一方的父母也可同时在我市落户。

2. 购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房,本人、配偶和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可在我市落户,但此户口落户后不得再申请购房人父母户口迁入。

3. 购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房,本人、配偶和一名未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下同)等3人,可在我市落户,但此户口落户后不得再申请购房人父母和子女户口迁入。

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购房迁移户口的,可同时迁移购房者本人、配偶和已在户内的子女,购房一方的父母(可不受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需在我市落户的,可申请迁入(含市区外迁入),户内已有一方父母的,不得迁入另一方父母。

房产共有入户须协商。

二人以上共有房,须经共有人协商一致,出具协议书,申报其中一人及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亲属在我市落户。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住房户内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机关凭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明,办理新房主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二、入户材料需备齐

办理购房户口时,购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房人申请户口迁入报告;

(二)要求迁入人的经确认无误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未达婚龄子女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派出所、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四)房地产权证和购房(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人申请后,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填写申请户口迁入(登记)调查情况登记表,报派出所审核、分局审批同意后办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市场,购买房产需要具备相应的购房资格。而合肥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也对购房进行了严格的。

首先,合肥人才购房较为严格。根据合肥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绿色通道的通知》,人才购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在合肥市区范围内首次购买住宅,且自购房之日起前5年内累计缴纳满2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申请购房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合肥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其次,合肥房产限购也对购房资格进行了规定。根据合肥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市区房地产市场力度的通知》,非合肥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合肥市区范围内只能购买一套住宅;合肥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合肥市区范围内可以购买两套住宅。

综上所述,合肥购房需要具备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购房较为严格。如果您在合肥市区范围内想要购房,建议您提前了解当地的并准备相应的购房资格。

结语

非本地户籍人士在本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需达到9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本人、配偶和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可在我市落户,购房一方的父母也可同时在我市落户。购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房,本人、配偶和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可在我市落户,但此户口落户后不得再申请购房人父母户口迁入。购买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宅房,本人、配偶和一名未满18周岁的子女等3人,可在我市落户,但此户口落户后不得再申请购房人父母和子女户口迁入。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居民购房迁移户口的,可同时迁移购房者本人、配偶和已在户内的子女,购房一方的父母(可不受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需在我市落户的,可申请迁入(含市区外迁入),户内已有一方父母的,不得迁入另一方父母。房产共有入户须协商。二人以上共有房,须经共有人协商一致,出具协议书,申报其中一人及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亲属在我市落户。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住房户内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证;机关凭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明,办理新房主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 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公证法(2017-09-01)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Copyright © 2019- baoaiwan.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3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