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1、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3、取消收取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4、取消收取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收费检查,对存在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5、各地机关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人才集体户清理工作。要加强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工作支持和指导监督,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解读、业务知识培训等。对具备户口迁出条件的流动人员,机关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导其将户口从人才集体户中迁出,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内容,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工作监督。承担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安排适当的人员、场地,认真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不得因取消收费等原因而停止相关服务。事实上,如果本人是集体户口,那么在登记结婚以后,配偶一般情况下是没办法投靠落户的,投靠落户的前提条件是男方或女方其中有当地的常住户口,集体户口跟常住户口的法律性质本身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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