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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的户口本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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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旨是为那些没有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员提供过渡性的户口管理服务。工作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口,并在流动人员具备落户条件时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暂住在城市或农村的公民需要在暂住地进行暂住登记。

法律分析

集体户口没有户口本。

集体户口,是指职工、学生常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宿舍或集体宿舍,以及非现役军人常住在军事机关或军人宿舍的户口。

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结语

集体户口管理是指职工、学生等在单位宿舍或军事机关宿舍常住的户口。对于无集体户口的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的户口管理服务。一旦具备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流动人员应及时迁出集体户口。在实施社区集体户管理的地区,应根据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稳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需申报迁出登记并注销户口。暂住他地的公民需办理暂住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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