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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立案前调查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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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处理。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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