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和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共有物的处分和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需要获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除非有另行约定。而善意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受让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且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其他物权的善意取得。
法律分析
是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拓展延伸
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时的签字确认制度解析
在购房过程中,夫妻双方的签字确认是一项重要的制度。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夫妻双方对所购房产的权益有明确的认知和保障。夫妻双方在购房时需签字确认,意味着他们共同承担购房的责任和义务,并共同享有房产的权益。签字确认可以防止一方在购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确保夫妻双方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此外,签字确认也有助于解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因此,在购房时,夫妻双方的签字确认是一项必要的制度,旨在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和稳定婚姻关系。
结语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需要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签字确认制度也是为了确保夫妻双方对房产权益有明确的认知和保障,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和稳定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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