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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金额标准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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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1996年司法解释,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以上。被骗500元不构成犯罪,可报案追缴赃款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同地区可根据经济和社会治安情况,在2000元至4000元、3万元至5万元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诈骗数额标准,并报备最高。

法律分析

现在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还是最高1996年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即2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被网友骗去500元,属于不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可以向机关报案,机关可以追缴赃款返还被骗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000元至4000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拓展延伸

诈骗罪金额标准如何影响刑事判决

诈骗罪金额标准在刑事判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罪金额标准是指诈骗行为涉及的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的严重性。通常情况下,金额越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刑事判决也就越严厉。诈骗罪金额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刑罚的幅度,较高的金额标准可能导致被告人面临更严重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金额并非是唯一的判决因素,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社会影响等。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诈骗罪金额标准只是判决的一个参考依据,而非决定性因素。最终的刑事判决结果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评估。

结语

根据最高1996年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以上。如果被骗金额仅为500元,则不构成犯罪的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机关报案,机关有权追缴赃款并将其返还给被骗人,并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诈骗罪金额标准在刑事判决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判决结果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手段、动机和社会影响等。因此,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需要综合评估各种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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