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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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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一、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犯罪分子被关押在地方,使他们没有人身自由。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从词语意义上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徒刑,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被拘留到死亡,而是只要犯罪分子后悔自新,就能回归社会。依照刑法的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者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罪犯没有被拘留到死亡,而是回到了社会。因此,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切断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三、强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非没有劳动能力,否则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拘留时间不能折扣刑期。因为无期徒刑可以说是无期徒刑,所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扣刑期的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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