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逮捕嫌疑人,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的,可以立即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需要继续逮捕的规定是继续进行调查,刑事案件不经过逮捕是可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必须的程序。
一、机构逮捕后的程序是什么
1、对于人民批准或者决定,人民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机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机构、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4、到异地逮捕的,机构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机构。机构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机构应当协助执行。
5、机构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逮捕嫌疑人,逮捕的决定是由机构作出的,但需要人民的批准,由县级以上机构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参与活动,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要求其在逮捕证上签名或者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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