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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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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是在领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业务的以外的都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是在领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业务的以外的都受到法律保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烟草专卖法;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双重领导,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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