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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居住证明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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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办居住证需要带的资料以及证明是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符合条件的照片收据;流动人口户籍收据;提交居住地址、就业、学习证明材料之一。一、办居住证的所需材料《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需提供代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报人居住地址证明材料。申报人相片。要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以合法稳定居住为由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学校出具的购房合同或住宿证明。二、关于居住证居住证是中国部分城市针对非当地户籍的人员在城市作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时的一个凭证,以便享受当地的一些福利、待遇和。除常规使用的CPU芯片IC卡居住证以外,部分省份已开始使用电子居住证。居住证可以绑定银行账户,利用居住证查询账户余额以及省内外银行间汇款、支付业务。还可以“刷证”乘坐贴有居住证服务标识的公交车辆。而且可以通过自助申报平台,在申领居住证以及申请居住证项目变更、续期等功能的自我实现。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来穗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已录入系统,但经核实发现来穗流动人口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在系统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已发放《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同时作废,居住证予以注销并收缴。

第2种观点: 一、申请居住证明需要什么材料1、申请居住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1)申办居住证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2)本市合法居住证明;(3)在本地的连续社保证明资料;(4)在单位工作需要提供劳动合同,个体需要提供营业执照;(5)本市居住证申请表。2、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二、居住证办理有哪些条件居住证办理的条件如下:1、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2、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3、在居住地连续就读。

第3种观点: 办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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