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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标准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什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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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1991年颁布,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范围、管理机构、行政职责等多项规定,并确定了具体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是指在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规划,明确相应的工作措施和防护措施。这种预防性的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降低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防治结合则是指在已经发生水土流失等问题时,采取相应的维护和修复措施,以避免继续的水土流失和自然灾害的发生。为了实现这两个方针,水土保持部门需要加强水土资源的调查和监测,推进水土保持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和责任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了哪些行政处罚措施?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对于违反该法的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措施。其中,罚款的标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来确定,最高不超过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三倍;停产停业的期限可以根据情况,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水土资源,预防自然灾害,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和水土保持部门需要加强对该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同时还需要引导和培养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共同参与到水土保持工作中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农业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八十年代以来,进入了一个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新阶段。小流域是指以分水岭和出口断面为界形成的面积比较小的闭合集水区。流域面积最大一般不超过50平方公里。每个小流域既是一个的自然集水单元,又是一个发展农、林、牧生产的经济单元,分布在大江大河的上游。一个小流域就是一个水土流失单元,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全过程都在小流域内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在县级以上地方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决定;或者省级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或者省级批准。个体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第五条和地方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生产建设项目自批准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违法施工或者停工。若因水土保持问题造成损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批准机关应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将批准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自批准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违法施工或者停工。同时,项目批准机关还应当对建设单位按照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开展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如果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者资源浪费等问题,责任人应对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水土保持方案在实施时可能会遇到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如何判断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经过专家评审和批准机关的审核。同时,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生产建设项目自批准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进行建设,若因水土保持问题造成损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水土保持方案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经过专家评审和批准机关的审核。建设过程中需及时报告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变更。【法律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项目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在批准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违法施工或者停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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