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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是属于强制性嘛?如果员工不愿参加单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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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健康体检,企业可以了解员工身体状况,更加有效合理地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计划,减少因生病缺勤等产生的工作不协调影响工作进度;对员工健康关心,提高员工企业归属感和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2、节约人才损失通过健康体检,企业可以及时对员工进行健康干预来降低发病率,避免因身体状况出现的人才损失和精英的流失,更能对于员工检测后所出现的疾病,采取及时的医疗手段,让员工早日康复,回归工作岗位。3、提升企业福利定期的健康体检,可作为提升员工的福利一种手段,将公司对员工的关怀落到实处。关心的员工的身体健康,为员工安排健康体检,也能起到激励员工士气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1、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健康体检,企业可以了解员工身体状况,更加有效合理地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计划,减少因生病缺勤等产生的工作不协调影响工作进度;对员工健康关心,提高员工企业归属感和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2、节约人才损失通过健康体检,企业可以及时对员工进行健康干预来降低发病率,避免因身体状况出现的人才损失和精英的流失,更能对于员工检测后所出现的疾病,采取及时的医疗手段,让员工早日康复,回归工作岗位。3、提升企业福利定期的健康体检,可作为提升员工的福利一种手段,将公司对员工的关怀落到实处。关心的员工的身体健康,为员工安排健康体检,也能起到激励员工士气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1、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健康体检,企业可以了解员工身体状况,更加有效合理地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计划,减少因生病缺勤等产生的工作不协调影响工作进度;对员工健康关心,提高员工企业归属感和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2、节约人才损失通过健康体检,企业可以及时对员工进行健康干预来降低发病率,避免因身体状况出现的人才损失和精英的流失,更能对于员工检测后所出现的疾病,采取及时的医疗手段,让员工早日康复,回归工作岗位。3、提升企业福利定期的健康体检,可作为提升员工的福利一种手段,将公司对员工的关怀落到实处。关心的员工的身体健康,为员工安排健康体检,也能起到激励员工士气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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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健康体检,企业可以了解员工身体状况,更加有效合理地安排员工的工作任务和计划,减少因生病缺勤等产生的工作不协调影响工作进度;对员工健康关心,提高员工企业归属感和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2、节约人才损失通过健康体检,企业可以及时对员工进行健康干预来降低发病率,避免因身体状况出现的人才损失和精英的流失,更能对于员工检测后所出现的疾病,采取及时的医疗手段,让员工早日康复,回归工作岗位。3、提升企业福利定期的健康体检,可作为提升员工的福利一种手段,将公司对员工的关怀落到实处。关心的员工的身体健康,为员工安排健康体检,也能起到激励员工士气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3种观点: 劳动法没有任何关于企业必须为员工体检的规定,除非你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单位才需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一、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入职体检入职体检是专项体检之一,旨在通过体检保证入职员工的身体状况适合从事该专业工作,在集体生活中不会造成传染病流行,不会因其个人身体原因影响他人。那么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入职体检呢。除有毒有害的岗位的明确要求,普通岗位并无明确要求。劳动法律对未成年工人(16-18岁)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人,在入职时必须进行身体检查,而且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之后每年一次,只至满18周岁,满18周后,距上一次体检超过半年的,需再体检一次的。二、入职体检项目一般项目:1、身高、体重、视力等。2、内科:项目中的内科,主要是:心、肝、脾、血压、肾脏。3、血型:ABO血型测定。4、血常规21项:红白细胞计数、血红蛋白等21项检查。5、尿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能及时检查出结石、结核等。6、乙肝五项。7、血糖。8、肝功能。9、胸透。

第1种观点: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定期体检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从业人员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三、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做好学习培训记录,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档案。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脱离工作场所时须更换下工作服,不得穿着工作服进入厕所等场所。七、每名工作人员须配备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的,健康证规定持证人一年进行一次健康检。健康证是健康检查证明,它主要涉及五个行业六种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都是需要办理的。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从业人员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三、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做好学习培训记录,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档案。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脱离工作场所时须更换下工作服,不得穿着工作服进入厕所等场所。七、每名工作人员须配备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的,健康证规定持证人一年进行一次健康检。健康证是健康检查证明,它主要涉及五个行业六种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都是需要办理的。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企业职工体检不是强制性的。员工体检是法律规定的员工福利,公司强制要求在职员工体检是可以的,但是费用应该公司买单。职工体检可以有效预防群体慢性病的发生和蔓延,降低企事业单位用工风险,减少病假休假期限,创造更多的效益。法律客观:《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劳动法》第三条和第七十六条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但是,由于福利具有较大的用人单位自主性,且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所以,除非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或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了福利事项,否则只能按用人单位的“潜规则”来决定谁有权享有谁无权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体检是每个单位保障员工健康状况的福利措施,但不是强制性的措施,只要个人不想参加体检,可以向单位报告一下,单位不会因为你不体检而惩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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