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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退休还有独生子女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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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据目前公布的信息,2023年起,我国已婚独生子女为其双方父母缴纳的独生子女费将取消,单身独生子女则不再享受此项。独生子女费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生子女为其双方父母缴纳的一笔费用。目前,已婚独生子女需按规定为两位父母同时缴纳独生子女费,而单身独生子女仅需为一位父母缴纳该费用。2023年起,已婚独生子女为其双方父母缴纳的独生子女费将取消。这意味着,独生子女及其配偶不再需要为双方父母同时缴纳独生子女费。但是,单身独生子女则不再享受此项,仍需为一位父母缴纳独生子女费。有关部门表示,取消已婚独生子女为双方父母缴纳独生子女费的,旨在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家庭和谐。同时,该的实施也将缓解我国老龄化压力,为全社会提供更多福利和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执行细则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和公布。退休人员及其独生子女应及时关注有关部门的通知和公告,了解取消后的实际。如果单身独生子女无法为一位父母缴纳独生子女费怎么办?如果单身独生子女无力为一位父母缴纳独生子女费,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 向镇、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寻求一定的经济支持或减免;2. 寻求其他亲属、朋友的帮助,共同分担独生子女费用;3. 如确实困难,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特殊救助;4. 如条件允许,可以为父母购买商业保险,以减轻日常医疗、养老等方面的负担。2023年起,已婚独生子女为其双方父母缴纳的独生子女费将取消,单身独生子女则不再享受此项。退休人员及其独生子女需关注有关部门的通知和公告,了解取消后的实际,以保证自己的权益。如果遇到困难,应该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 (一)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或者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三)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二、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述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给予适当帮助。 退休时增加的百分之5和这次月增加106元应该不会矛盾。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1种观点: 据目前公布的信息,2023年起,我国已婚独生子女为其双方父母缴纳的独生子女费将取消,单身独生子女则不再享受此项。独生子女费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独生子女为其双方父母缴纳的一笔费用。目前,已婚独生子女需按规定为两位父母同时缴纳独生子女费,而单身独生子女仅需为一位父母缴纳该费用。2023年起,已婚独生子女为其双方父母缴纳的独生子女费将取消。这意味着,独生子女及其配偶不再需要为双方父母同时缴纳独生子女费。但是,单身独生子女则不再享受此项,仍需为一位父母缴纳独生子女费。有关部门表示,取消已婚独生子女为双方父母缴纳独生子女费的,旨在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家庭和谐。同时,该的实施也将缓解我国老龄化压力,为全社会提供更多福利和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执行细则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制定和公布。退休人员及其独生子女应及时关注有关部门的通知和公告,了解取消后的实际。如果单身独生子女无法为一位父母缴纳独生子女费怎么办?如果单身独生子女无力为一位父母缴纳独生子女费,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 向镇、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寻求一定的经济支持或减免;2. 寻求其他亲属、朋友的帮助,共同分担独生子女费用;3. 如确实困难,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特殊救助;4. 如条件允许,可以为父母购买商业保险,以减轻日常医疗、养老等方面的负担。2023年起,已婚独生子女为其双方父母缴纳的独生子女费将取消,单身独生子女则不再享受此项。退休人员及其独生子女需关注有关部门的通知和公告,了解取消后的实际,以保证自己的权益。如果遇到困难,应该尽快向有关部门申请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 (一)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或者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三)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二、退休后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述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给予适当帮助。 退休时增加的百分之5和这次月增加106元应该不会矛盾。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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