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关系比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更直接,它们在违法责任的构成上有许多相似之处,由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都是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所承担责任。而且两种处罚都是国家剥夺受处罚人某些权利的强制手段,都属于公法的范畴,因此,它们有许多相似之处: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第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作出的刑法修正案。虽然二者的作出都需要有法定依据,但是对依据要求的严格性是不同的。
第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刑罚只能由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如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交给监狱实施,刑期较短或者是剩余时间不到一年的短期徒刑交给看守所来实施,管制交当地机关执行,拘役交给拘役所来执行等。有些刑罚如罚金也可以由来执行。
第四,处罚种类不同。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虽然也有针对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种,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严厉程度上是无法与刑罚相比的。
第五,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在刑事领域,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是积极的追求行为结果,还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或者是应该预见到结果发生但是没有预见到,或者是已经预见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这样的心理状态对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确定有着决定意义。但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于违法行为的确定并不是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认为构成了行政违法,就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关系比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更直接,它们在违法责任的构成上有许多相似之处,由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都是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所承担责任。而且两种处罚都是国家剥夺受处罚人某些权利的强制手段,都属于公法的范畴,因此,它们有许多相似之处:
第一,遵循相同的原则,如 “罪刑法定”、“过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公正、公开”原则等等;
第二,代表国家实施处罚,因此,实施主体都是国家权力的代表,任何非国家权力主体的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
第三,行政处罚和刑罚都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为前提的,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要求也相似,只是程度不同;
第四,对自然人的处罚方式都有人身罚和财产罚,同时由于人身罚、财产罚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因而在实施刑事处罚前如果已经实施了行政处罚的,可以相应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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