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和工伤是可以有双重赔偿的。如果受工伤职工的工伤是在交通事故中第三人造成的,那么该第三人同样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在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该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工伤保险基金在第三人不支付或则找不到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先行支付受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交通事故赔偿与事业工伤理论上是可以索要双份赔偿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负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取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各地掌握、操作不一,所以二者兼得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当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发生竞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一个争议点。在法理界和司法实务界中,主要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采取“双重赔偿”的机制,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通俗所说的“双赔”。主要理由是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发生,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另一种是采取“差额补偿”机制。因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侵权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代位求偿的,人民应予支持。【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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