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众筹融资计划书应包括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概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简介、项目优势分析、融资与财务分析概况、融资方案概况、项目财务分析概况;第二部分、众筹项目公司介绍。包括公司发展简况、公司管理模式、公司经营情况;第三部分、众筹行业及目标市场分析。包括众筹行业发展现状与市场前景分析、目标市场分析;第四部分、众筹项目产品分析。包括众筹项目产品简介、生产经营计划、产品前景分析;第五部分、众筹项目研究与开发。包括:现有技术开发资源以及技术储备情况、项目团队对外合作情况、项目研发团队技术水平、项目研发投入计划、项目研发团队激励机制与措施;第六部分、众筹项目市场营销策略。包括众筹项目营销战略和市场推广方式;第七部分、众筹项目融资和资金退出。包括众筹项目资金需求用量与期限、资金筹集方式、资金使用规划、投资回报计划、资金报酬与退出; 第八部分、众筹项目投资风险与控制。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法律依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投资者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及知识和经验等的匹配度。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让金融机构“了解你的客户”,以便“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肇始于美国证券业,最初只是商业道德义务,之后被行业自律组织提升为行业守则作为软法义务,再之后逐步发展成为法律要求,同时从证券市场延伸至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领域,成为一项普适性的法律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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