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积金买房贷款需要以下条件:1、需要具有某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4、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 吉林市 要申请办理 公积金贷款 手续,需要当事人向银行的 公积金 窗口提交申请工作,银行在受理之后会审核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然后进行盖章, 借款合同 签订之后,还是要向公积金管理局办理业务。关于 吉林 市公积金贷款流程问题,下面由 网 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一、吉林市公积金贷款怎么申请 1、借款人受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2、受托银行初审; 3、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审; 4、借款人夫妻双方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夫妻双方携本人身份证、 户口 簿、 结婚证 原件亲自到场; 5、借款合同盖章,借款合同签订完成,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到售房单位盖章,然后送回银行; 6、借款人本人或委托售房单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抵押科办理抵押手续; 7、银行发放 贷款 ,借款人或售房单位将抵押登记单或他项权证送回银行,银行核实后向公积金申请该笔贷款资金并存入售房单位,同时通知借款人还贷金额及时间。 二、吉林市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 1.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贷款限额为40万元; 2.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含配偶为现役军人),贷款限额为60万元; 三、吉林市公积金贷款法律规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4日《关于修改部分行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在吉林地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一般都是向银行公积金管理窗口申报,然后带好银行给出的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公积金管理局申请业务,申请时一般最高办理贷款费用为40万。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网做一对一的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1种观点: 长春公积金贷款利率:1、首套房贷款:5年以下的年利率是2.75%,5年以上年利率是3.25%;2、二套房贷款:5年以下的年利率是3.025%,5年以上年利率是3.575%,暂不支持三套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流程:1、申请。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书面申请书,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借款人婚烟证明、申请人与配偶的收入证明、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申请人与配偶的章印等;2、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贷款金额、期限等,初审合格后由管理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3、评估。申请人接到《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后,拿着该通知单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将要购买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如果是经济适用房就可以不用评估;4、审核。申请人拿到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后,再拿着《评估报告》和初审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货款审核,若审核通过,管理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2种观点: 贷款条件1、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的除外;2、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的居留身份;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4、按规定已支付首期预付款;5、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6、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方式;7、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8、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条件符合要求;9、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吉安住房公积金贷款截止时间贷款材料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含未婚证明)的原件;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单位同意代扣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承诺;3、根据不同贷款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吉安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详情贷款流程1、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2、调查。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个人信用报告、家庭现有房屋状况、首付款比例、担保是否足额、借款人收入及负债等事项进行调查。3、审核。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4、签约。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5、担保。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6、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拔付资金。吉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新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贷款额度与利率贷款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的40万元调增为50万元贷款利率:吉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及贷款期限贷款偿还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异地可以 公积金贷款 。 从提交申请到下款需要20天左右,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 公积金 核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核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 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或头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 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 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 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首先,缴存职工向贷款城市(购买住房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异地贷款业务咨询,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的缴存职工,缴存城市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2然后,职工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核实无误,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3《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公积金贷款异地申请指出今后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将实现异地互认。公积金异地贷款主要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法律依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六个月(含)以上。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经中心审批同意,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6、拆迁安置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批准。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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