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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无要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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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非居间人原因中介公司索要报酬是合理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没有促成房屋买卖合同,中介不得索要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3种观点: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种观点: 合理。法律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没有经纪人资质的人员签订合同的行为,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资质审查合格,由市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经营性服务单位,它在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时,可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第3种观点: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种观点: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种观点: 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可以收取中介报酬,但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开支。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报酬。大家需要清楚: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时,收取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开支的前提是——事先有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同样不得收取,也就是说:此时,中介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等成本只能由自己承担。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同样由中介人负担,只不过此时中介人可以收取中介报酬。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是不可以收取报酬的,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种观点: 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规定不能确定的,依照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合同成立是由于中介人提供媒体服务导致的,合同当事人平均承担中介的报酬。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承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种观点: 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是不可以收取报酬的,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一、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1、中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2、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中介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中介人能否实现中介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中介人的资格作出,要求中介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中介人从事中介交易。二、房屋出租中介费由谁出在实际情况中,房屋出租的中介费是自行协商的内容,因此各地中介没有统一标准。例如,有中介要求房主全付;有中介要求房主及租客各付一半;有中介要求租客支付。所以,这点还是主要是看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怎样的,一切看你们自己的意思。当然,因为现在房产买卖、房产出租市场较为火爆,所以在生活中也不断涌现出更多房屋中介。一旦判断失误,或是遇人不淑,那么就可能撞上中介骗子。在产生房产中介纠纷的时候,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租赁、买卖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渠道和投诉部门,主要有如下:1、房产中介无照经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那你可向工商部门反映;2、中介违法违规乱收费的,那你就向物价部门反映;3、中介没有无房地产经纪服务备案证、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费的,那你可向房管部门反映;4、因一方违约所签合同无法推进时,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中介人促成的合同,中介费由谁承担买房中介费一般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买房中介费的价格为房屋成交价格的1%至2%,一般在中介过程完成后、签订购房合同时进行交付。二、买房流程买房的流程如下:1.买房人首先要确定房屋的权属以及出卖人的真实身份;2.买卖双方要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救济方式和附加条件都写进合同;3.买卖双方去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三、买房违约中介费如何计算买房违约中介费的算法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四、租房续签还要中介费吗租房续签不用中介费,如果只是续约,那么中介费不该交。中介,在民法典中被称为居间人,居间人的使命是促成合同成立,而在第一次合同订立、履行完毕之后,居间人的使命就已经完成,之后便退出这个法律关系;因此,在续约之时,居间人便没有权利再收取居间报酬。房屋中介主要是为房产买卖双方达成销售和购买而建立的一个平台机构,并有为买卖双方保证安全交易的义务。具体事务就是帮卖房人登记房源信息、发布并且保证房源真实有效;帮买房人寻找推荐合适、理想房源,并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加以引导,促使成交。房产中介费就是指这一系列房产中介所提供的服务的有偿费用,即指房产中介的从中获得的报酬。五、中介费应该什么时候交1.签署买卖合同当天结清中介费。2.办理手续过程中分批次结清中介费。3.办理手续完毕后结清中介费。法律依据:《民法典》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3种观点: 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可以收取中介报酬,但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开支。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报酬。大家需要清楚: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时,收取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开支的前提是——事先有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同样不得收取,也就是说:此时,中介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等成本只能由自己承担。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同样由中介人负担,只不过此时中介人可以收取中介报酬。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是不可以收取报酬的,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一、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1、中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2、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中介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中介人能否实现中介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中介人的资格作出,要求中介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中介人从事中介交易。二、房屋出租中介费由谁出在实际情况中,房屋出租的中介费是自行协商的内容,因此各地中介没有统一标准。例如,有中介要求房主全付;有中介要求房主及租客各付一半;有中介要求租客支付。所以,这点还是主要是看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怎样的,一切看你们自己的意思。当然,因为现在房产买卖、房产出租市场较为火爆,所以在生活中也不断涌现出更多房屋中介。一旦判断失误,或是遇人不淑,那么就可能撞上中介骗子。在产生房产中介纠纷的时候,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租赁、买卖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渠道和投诉部门,主要有如下:1、房产中介无照经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那你可向工商部门反映;2、中介违法违规乱收费的,那你就向物价部门反映;3、中介没有无房地产经纪服务备案证、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费的,那你可向房管部门反映;4、因一方违约所签合同无法推进时,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可以收取中介报酬,但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开支。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报酬。大家需要清楚: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时,收取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开支的前提是——事先有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同样不得收取,也就是说:此时,中介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等成本只能由自己承担。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同样由中介人负担,只不过此时中介人可以收取中介报酬。 1、中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2、中介合同为有偿合同。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中介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在中介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中介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中介人能否实现中介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中介人的资格作出,要求中介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中介人从事中介交易。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收取报酬么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可以收取中介报酬,但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开支。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报酬。大家需要清楚: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时,收取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开支的前提是——事先有合同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同样不得收取,也就是说:此时,中介工作产生的差旅费等成本只能由自己承担。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同样由中介人负担,只不过此时中介人可以收取中介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吗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权利则是收取报酬。因此在居间人履行其义务后,委托人应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有没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有权要求支付报酬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还要付酬吗不需要。《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还要付酬吗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不用付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支付报酬。居间人,又称中介人,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1种观点: 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规定不能确定的,依照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合同成立是由于中介人提供媒体服务导致的,合同当事人平均承担中介的报酬。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承担。【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一、中介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中介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中介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中介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在中介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中介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中介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中介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中介人的中介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中介人的中介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中介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二、中介报酬的收费标准是什么中介报酬一般是两种收费方式:一次性收取或按照交易时间节点分段收取。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中介费一般由卖方、买方共同承担,当然也有由卖方足额承担的情形,关于中介费的由谁来承担,法律并无严格,只要是各方达成一致的合意即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支付报酬。居间人,又称中介人,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2种观点: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居间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仍然不能达成合同的情况是很多的,这就是居间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即付出了大量劳动,也支出了一定费用,但最终委托人与第三人还是没有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人没有权利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但为了公平起见,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电话费、交通费等,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一、如何区别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的合同,居间合同是买受人和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多边居间合同的效力1、多边合同的效力:(1)多边合同与其他价格稳定手段相比,对市场机制和资源配置的扭曲较少。因为多边合同并不包含产出,从而不会制约高效率、低成本的生产者的发展。(2)如果目标价格与长期均衡价格发生偏离,供给和需求就会不一致。一方面可能会出现超额需求,表明目标价格定得过低;另一方面可能出现供给过剩,表明目标价格定得过高。(3)多边合同对市场的稳定作用是很有限的。因为参与者的进入和退出相对比较容易。2、居间合同的效力:(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第3种观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然而,实务中,不少居间人为使自己获取报酬的目的不落空,往往利用格式条款,要求委托人如果因违约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因合意解除居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的,违约方及合意解约方需向居间人支付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这样,就使委托人处于必须签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或服务费的不利地位;而其自己则处于无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获取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的有利地位。这明显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一、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无报酬请求权?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且要努力促成合同成立。根据本条规定,在居间活动不成功时,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居间人可以就自己担付的费用请求委托人返还,或者双方可约定先由委托人预付,多退少补,但委托人负担的费用以“必要费用”为限,即居间人为居间活动的进行而必需且合理地支出的费用。超出这一限度的费用支出则由居间人自行负担。为此,居间人在要求委托人负担费用时有义务说明费用的支出项目以及提出必要的凭证,否则委托人可拒绝承担费用。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是否需要支付报酬?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居间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仍然不能达成合同的情况是很多的,这就是居间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即付出了大量劳动,也支出了一定费用,但最终委托人与第三人还是没有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人没有权利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但为了公平起见,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电话费、交通费等,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有权要求支付报酬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约定报酬多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3种观点: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才能取得报酬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2种观点: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居间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仍然不能达成合同的情况是很多的,这就是居间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即付出了大量劳动,也支出了一定费用,但最终委托人与第三人还是没有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人没有权利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但为了公平起见,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电话费、交通费等,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一、如何区别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的合同,居间合同是买受人和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订立居间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多边居间合同的效力1、多边合同的效力:(1)多边合同与其他价格稳定手段相比,对市场机制和资源配置的扭曲较少。因为多边合同并不包含产出,从而不会制约高效率、低成本的生产者的发展。(2)如果目标价格与长期均衡价格发生偏离,供给和需求就会不一致。一方面可能会出现超额需求,表明目标价格定得过低;另一方面可能出现供给过剩,表明目标价格定得过高。(3)多边合同对市场的稳定作用是很有限的。因为参与者的进入和退出相对比较容易。2、居间合同的效力:(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第3种观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然而,实务中,不少居间人为使自己获取报酬的目的不落空,往往利用格式条款,要求委托人如果因违约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因合意解除居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的,违约方及合意解约方需向居间人支付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这样,就使委托人处于必须签约,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或服务费的不利地位;而其自己则处于无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获取相当于居间报酬的违约金或服务费的有利地位。这明显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一、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无报酬请求权?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且要努力促成合同成立。根据本条规定,在居间活动不成功时,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居间人可以就自己担付的费用请求委托人返还,或者双方可约定先由委托人预付,多退少补,但委托人负担的费用以“必要费用”为限,即居间人为居间活动的进行而必需且合理地支出的费用。超出这一限度的费用支出则由居间人自行负担。为此,居间人在要求委托人负担费用时有义务说明费用的支出项目以及提出必要的凭证,否则委托人可拒绝承担费用。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是否需要支付报酬?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达成,有着不确定性,是不以居间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居间人可能做了很多工作,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仍然不能达成合同的情况是很多的,这就是居间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即付出了大量劳动,也支出了一定费用,但最终委托人与第三人还是没有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人没有权利要求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但为了公平起见,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电话费、交通费等,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不需要付酬。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有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某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一、居间活动的报酬及费用怎么承担居间活动的报酬及费用的承担是居间人会与委托人就居间报酬进行约定并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而非全部都由委托人支付。不过,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不得由委托人承担,而是由居间人自己承担。二、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居间人的权利: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三、居间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居间合同违约责任中有以下权利义务:(一)居间人的权利。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二)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有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某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3种观点: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达到了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一、居间活动的报酬及费用怎么承担居间活动的报酬及费用的承担是居间人会与委托人就居间报酬进行约定并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而非全部都由委托人支付。不过,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不得由委托人承担,而是由居间人自己承担。二、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居间人的权利: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2、忠实义务;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三、居间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居间合同违约责任中有以下权利义务:(一)居间人的权利。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二)居间人的义务。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1种观点: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风险提示: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请求支付报酬吗?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2、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风险提示: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什么?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又称中小股东异议估价权、少数股东收买请求权,是指在股东大会就合并、解散、营业、让与等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前和表决时,如果股东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而该事项获得决议通过,则该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信托终止后受托人的报酬及获得补偿的请求权如何行使?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1、信托终止后,受托人有权获得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获得的报酬,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受托人有权获得补偿。2、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信托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风险提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要求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给付报酬、给予补偿,也可以向人民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判决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履行上述义务。债权清收是指什么?1、债权清收,是对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应当清偿而未予清偿的债务,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经清理企业财产后确定的应予收回的财产。2、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工作,是清算组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直接涉及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数额及清偿能力,因此,为做好这一工作,清算组应当组成立专门的债权清收小组,全面、具体负责债权清收工作。风险提示:公司债务的注意事项:1.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2.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3.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4.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5.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安全生产是指什么?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生安全和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风险提示:安全生产应当注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2种观点: 入库编号2023-10-2-123-001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等诉某建材集团中介合同纠纷案——中介人履行义务的认定及中介报酬的支付方式难以实现时的处理关键词民事中介合同合同效力审查中介合同法律关系中介人报酬认定居间来源:最高人民 (用途:郜云gào律师个人学习研究)基本案情  原告某融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诉称:2009年2月26日,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与某建材集团签署了《融资服务及保密协议》(以下简称《融资协议》),由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为某建材集团引荐投资者,某建材集团根据引荐资本总额的9%向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支付融资服务费。2009年3月6日,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将某投资有限公司介绍给某建材集团,2009年10月,某建材集团获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2010年,某建材集团的指定上市主体某德国公司在德国上市。根据某德国公司2010年3月16日的披露,2009年10月,某投资有限公司通过B公司向某公司投资l9632963欧元,折合人民币2亿元。2010年3月,B公司将其拥有的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换为某德国公司的股份。按照《融资协议》约定,某建材集团应按照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资金总额的9%向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支付融资服务费,其中4%(即人民币800万元)应于某投资有限公司注资完成后的l4天内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支付;剩余5%(即人民币1000万元)应按照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同等条款作为战略投资资金注入某建材集团或指定上市主体。但某建材集团至今仍未支付融资服务费,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曾多次要求某建材集团支付,均遭到拒绝。某建材集团拒不履行《融资协议》约定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某建材集团支付拖欠的融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1595790.70元及其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暂计至2012年11月14日为人民币51298.47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据以起诉的2009年2月26日《融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根据某建材集团和蔡先生(以下简称甲方公司)与叶某先生和某融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资本)的讨论,我们了解甲方公司想要通过投资方式募集1亿到2亿元人民币的资金用于购买生产设备、相关土地、房产和经营现金;乙方资本将依照本融资及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乙方资本和甲方公司之间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作为甲方公司引荐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不包括甲方公司自身引入的投资者)。”其中关于“服务范围”约定:“4.乙方资本将依据本协议条款为甲方公司提供全面的融资顾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a)协助甲方公司准备商业计划书及融资摘要;(b)协助甲方公司包装业务,突出甲方公司的优势;(c)协助甲方公司规范和完善有关法律事宜;(d)协助甲方公司规范和完善有关财务事宜,包括历史财务记录;(e)协助甲方公司准备2009和2010年的财务和现金流预测;(f)协助甲方公司准备法律和财务文件,协调和应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g)介绍潜在投资者;(h)协助甲方公司协商投资条款;并且(i)协助甲方公司维护与投资者的关系。”关于“融资服务费”约定:“6.作为投资者的引荐方,甲方公司在此同意支付乙方资本实际投资资金总额的百分之9(9%)的融资服务费。此融资服务费包括了所有针对此次融资服务所需付的相关介绍费用。7.上述融资服务费可分两部分支付:(a)实际投资资金总额的百分之4(4%),于注资完成后的14天内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支付;(b)其余金额,按照投资者的同等条款作为战略投资资金注入甲方公司或指定上市主体。”上述协议由叶某及某融资咨询公司代表签字。合同每页底部均签注有“蔡”字。2009年3月4日,某建材集团向黄某邮箱发送《融资协议》,《融资协议》由某建材集团盖章及其首席运营官蔡某签字确认,某建材集团将支付融资服务费的比例确定为9%。  2009年3月6日,某融资咨询公司向某建材集团发邮件:“现在在看项目的基金有:HL在跟进、需要2009、2010年没有资金情况下的预测;在HK、新加坡、大马上市经营性现金流一定要正;CIMB在跟进、需要2009、2010年没有资金情况下的预测,在HK、新加坡、大马上市经营性现金流一定要正;CRCI某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跟CFO作调查……”同日,某融资咨询公司与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同日,某融资咨询公司将某德国公司的《管理层报告》发送给了某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3月10日,某投资有限公司就该主题邮件回复某融资咨询公司:“我们有兴趣,会去拜访。我们随后会定个时间。”3月12日,某融资咨询公司回复某投资有限公司:“周五之前会建议参观拜访公司的行程安排。”  2009年4月14日,某投资有限公司告知某融资咨询公司:“我们今天通过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和某公司会面了。”4月20日,某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拟与某公司签署的《主要投资条款》发送给某建材集团,同时亦转发给某融资咨询公司。其中条款内容投资金额指向“总投资额为3亿元人民币”。4月21日,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某融资咨询公司询问某公司方面的反馈意见以及进展等情况,并表示可以接受更短的独家尽调时间。同日,某融资咨询公司回复某投资有限公司,表示会和叶先生安排一起与某建材集团会面。  2010年3月29日,某德国公司所属的不记名股票获得进入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监管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许可。获得上市所要求的招股说明书和附录已经被相关部门批准,并且在证券发行人的网络主页上公布。德意志联邦科隆市公证员证明收到了来自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电子邮件,其中包含了招股书的补充文件,即某德国公司上市文件。文件披露2009年10月16日某公司获得了B公司、G公司共计434400美元(约合29449445欧元)的投资,此后B公司占某公司20.8%的股份,G公司占某公司10%的股份。补充文件亦提到了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与某建材集团之间关于服务报酬纠纷事项的披露,并确认某建材集团、某公司、某德国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某德国公司是本案融资的指定上市主体。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本案融资上市股票的主承销商。根据经过公证认证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2010年3月30日网页资料显示,某德国公司股票当时的发行价是13欧元。  2011年3月30日,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向某建材集团就报酬事项发送邮件,表明:“……我们所完成工作的最终报酬是上述C项规定的全部报酬的50%”。  2011年11月30日,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向某建材集团发出律师函主张本案所涉的融资服务费。  福建省高级人民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2012)闽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一、某建材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支付人民币10155974元及该款项自2009年10月31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驳回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最高人民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2012)闽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二、某建材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支付人民币18280753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9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驳回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如何,是居间合同还是服务合同;二、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三、合同关于报酬的约定是否明确。  一、关于《融资协议》的性质问题  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融资协议》前言中载明,某建材集团希望获得投资,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根据该协议约定的条件为某建材集团引荐投资者。尽管“服务范围”中第四条列举了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为某建材集团提供全面的融资顾问服务包含九项内容,但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由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为某建材集团引荐投资者,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从某建材集团获得相应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从《融资协议》的内容看,完全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一审将《融资协议》认定为居间合同并无不妥。事实上,居间合同从广义上而言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在本案所涉合同完全符合中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有名合同的情况下,即应当根据有名合同予以定性。上诉人某建材集团关于本案合同不应认定为居间合同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问题  《融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有效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否则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融资协议》的内容看,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的主要义务就是为某建材集团成功引荐投资者。虽然《融资协议》第四条约定了九项内容,但这九项内容是为了达到成功引荐投资者这一合同目的而具体细化的若干事项,并非的合同义务,亦非合同法上规定的主合同义务的附随义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的确为某建材集团引荐了某投资有限公司,并最终使某建材集团从某投资有限公司成功获得了高达2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因此,应当认定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一审判决将《融资协议》第四条中的内容认定为主合同义务的附随义务并认定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未适当、全面履行该附随义务欠妥。某建材集团关于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仅发挥了微乎其微的作用、主要是依靠某建材集团与G公司的妥协才促成了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融资协议》对报酬的约定是否明确的问题  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可以根据《融资协议》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融资协议》第六条约定,某建材集团应当向作为投资者的引荐方的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支付实际投资资金总额9%的融资服务费,该约定是明确的,即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可以从某建材集团获得融资总金额9%的报酬。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数额计算为20.8% (20.8%+10%) 29449445 9% 1001021.32(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某公司当日100欧元折合人民币1021.32元)≈18280753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某建材集团应向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支付18280753元人民币的报酬。  《融资协议》第七条是关于该报酬如何支付的约定,即可分两部分支付,一是实际投资资金总额的4%,于注资完成后的14天内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支付;二是其余5%,按照投资者的同等条款作为战略投资资金注入某建材集团或其指定的上市主体。其中第二部分支付方式可以理解为另5%报酬并不以现金方式支付,而是作为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注入某建材集团或其指定的上市主体的资金,由于该方式事实上会涉及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作为某建材集团或其指定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的问题,面临公司法上的障碍,难以实现。然而,该条款仅是支付方式的约定,并不影响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根据《融资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获得融资总额9%的报酬。鉴于该5%部分的支付方式难以实现,本院酌定与另4%采取同样的方式支付。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关于报酬的约定不够明确并因此酌定某建材集团向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支付融资总额5%的报酬欠妥,予以纠正。  此外,关于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在双方往来邮件中指出可以按照50%标准取酬的内容,由于这是双方在就报酬问题发生纠纷后就如何解决进行磋商过程中的单方意思表示,并未得到某建材集团的认可,因此,不能将该内容作为确定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应获得报酬的标准。某建材集团关于该邮件证明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得到报酬的观点不能成立。裁判要旨  1.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真实意思表示确定。虽名为《融资协议》,但根据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由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获得相应报酬。该合同符合中介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中介合同。  2.从合同的内容看,中介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成功引荐投资者。即便合同约定多项内容,但如该内容是为了达到合同目的而具体细化的若干事项,并非的合同义务,亦非合同法上规定的主合同义务的附随义务。如中介人的行为确为实现合同目的付出努力且达到该目的,则应当认定中介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3.双方当事人约定中介报酬分两部分支付,一部分是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支付,另一部分则并非现金支付,而是作为中介人注入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的投资的方式支付。但该部分报酬面临公司法上的障碍,难以实现,可认为该约定仅是支付方式的约定,并不影响中介人根据中介协议的约定获得的总报酬额。鉴于第二部分的支付方式难以实现,可以酌定与第一部分采取同样的方式支付。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1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3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    一审:福建省高级人民(2012)闽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2013年12月21日)  二审:最高人民(2014)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2014年10月17日)(民四庭)

第3种观点: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风险提示: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第1种观点: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且要努力促成合同成立。根据本条规定,在居间活动不成功时,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但居间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居间人可以就自己担付的费用请求委托人返还,或者双方可约定先由委托人预付,多退少补,但委托人负担的费用以“必要费用”为限,即居间人为居间活动的进行而必需且合理地支出的费用。超出这一限度的费用支出则由居间人自行负担。为此,居间人在要求委托人负担费用时有义务说明费用的支出项目以及提出必要的凭证,否则委托人可拒绝承担费用。一、大额居间费能打入个人账户吗?大额居间费打到个人账户是可以的。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二、我国法律对居间合同有什么规定吗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用。居间行为确实恰恰就是中介行为。因此,《民法典》生效后,法律上再无居间合同的说法,取而代之的是人们经常见到的中介,法律上正式确立了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有关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某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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