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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行使合同无效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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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如果存在合同无效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无效的情形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一、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是否违法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是违法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具有哪些情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三、签订不平等租房合同怎么办要看所谓的霸王条款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是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2种观点: 对于合同无效的行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似乎也认为合同无效的权利与解除权一样为一种形成权,只要单方面作出即可。但我国的《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理论及《民法典》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人民或仲裁机构才能确认合同无效。必须经当事人的申请或请求,主要是认为人民或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去否认合同的效力。只要是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都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某些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又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并无必要去宣告其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人民或仲裁机构主动认定其无效。这并不是说人民或仲裁机构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一、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有否区别1、原因不同。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要件不符合法律行规的条件,导致合同无效。2、认定不同。合同终止是达到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后而终止。而合同无效的认定需要经过人民或仲裁机构确定。3、溯及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使合同关系发生消灭既往的效力,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第3种观点: 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没有争议。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特征而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而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可以分为哪几类(一)一般的诉讼时效一般的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典》第18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计算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二)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三)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四)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五)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六)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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