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婚前财产赠与怎么写:先写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名字,以及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内容如下:第一条:赠与目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第四条:合同的变更;第五条:合同的转让。本合同一式三份,最后是赠与人以及受赠人签章、电话以及签订地点。一、赠与合同没有公证有没有效赠与合同没有公证有效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免费将财产交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2、赠与合同的生效不以公证为基础,也不一定要公证;3、但赠与人与受赠人协商公证,意味着自治,法律不禁止;4、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因此赠与合同一经公证生效,赠与人反悔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但由于财产赠与只有依法登记才能转让财产权,只经过公证但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取得财产权。二、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义务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婚后受赠与获得的财产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财产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的,则赠与的财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不同。前者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后者的当事人是夫妻一方。(2)内容不同。前者的内容可以是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后的所得所有或部分财产做出约定,后者仅是对夫妻一方赠与的财产做出意思表示。(3)结果不同。前者夫妻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继续履行,后者如果受赠方要求继续履行的,赠与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婚内签订的协议如果只有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没有涉及其他有关双方婚前或者婚后财产你的约定,同时协议仅有一方签字,不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协议,而因认定为赠与协议。对于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