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办事须知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起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到市场管理处办理申领手续,填写《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2、企业章程;3、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4、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证明;5、法定代表人个人履历及证明材料(法人代表须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6、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7、人事代理协议;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以上第6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二、申请条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实行一级、二级、三级制度。各等级的具体条件:一级:(1)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字样;(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9)有固定的经营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二级:(1)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字样;(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9)有固定的经营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三级:(1)机构名称中有房地产估价字样;(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8)有固定的经营场所;(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三、办理时限新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第3种观点: 沪房管市估示〔2012〕03号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受理了上海沪宁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申请,并于2011年12月9日进行了初审公示。 为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现将申请机构名单通过上海房管局门户网和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网进行公示。拟许可的估价机构情况如下: 机构名称:上海沪宁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9000850337 法定代表人:倪华 拟许可资质等级:二级资质 对该机构有异议需要反映情况的,请于2012年1月27日前,将书面反映材料寄至以下地址: 来信请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 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1906室 邮 编:200003 反映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公章;反映人为个人的,请签署真实姓名;为便于沟通,请所有反映人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责任编辑:蓝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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