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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房产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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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也可以进行拍卖。2、在拍卖前,应当告知竞拍人该房屋没有房产证的事实,及法律风险。如果竞拍人愿意承受的,可以参加竞拍。竞拍成功后,以房屋的现状交付给买受人。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房产证的办理事宜,不能办理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3、竞拍人是可以竞拍没有房产证房子的,如果房屋是不具备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拍卖前,查封房屋;2、拍卖前,评估房屋;3、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4、第二次拍卖;5、第三次拍卖;6、变卖;7、所有权转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执行。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但依据其他法律文件确定房屋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是可以执行的,但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效的判决书,可以作为申请房屋登记的法定依据去申请登记产权。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人民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二)人民、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三)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可以强制执行。只要能够确定房屋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就可以查封、拍卖。最高对于无证房屋的查封、拍卖有规定,强制执行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效的判决书,可以作为申请房屋登记的法定依据去申请登记产权。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人民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二)人民、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三)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据法律规定,裁决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持身份证明、裁决文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由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文书,之后,新房屋所有人可单方持上述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持有的房产判决书到当地房地产监理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提交的材料有:①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的协助执行通知书;②原产权人邓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③坐落证明;④纳税证明;⑤取得方身份证明及婚姻情况证明。如果判决书判决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证,被告不予协助,期满后可以申请执行。会向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局以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依据,就可以直接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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