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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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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其相应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2种观点: 一般立功对刑期的量刑的标准具体如下:1、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2、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3、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立功减刑程序是什么: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区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请最高人民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3种观点: 一般立功的认定减刑的表现有:1、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其他。【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其相应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2种观点: 一般立功对刑期的量刑的标准具体如下:1、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2、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3、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立功减刑程序是什么: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区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请最高人民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第3种观点: 一般立功的认定减刑的表现有:1、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其他。【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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