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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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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2种观点: 构成非法出售专用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有出售专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出售专用的行为。专用是抵扣税款的凭证,是计征的依据。专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非法出售专用,首先是以持有这种为条件的,他们取得这种,有的是从合法渠道领取的,即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税务部门领购的专用。有的是与税务人员相勾结,非法取得的专用。有的是以盗窃、骗取或者其他犯罪手段从专用持有者手中非法取得的专用。但无论非法出售的专用的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的专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专用,而不是伪造的。构成非法出售专用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节,法律规定了三档刑。第一档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针对一般的非法出售专用的犯罪的处刑规定,即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专用的行为,就应按本档规定处罚。第二档刑是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档刑是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客观要件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仅限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在特殊情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禁止倒买倒卖。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如果需要使用,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因此,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外,其他一切出售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对于出售,应当作狭义的理解,不包括行为人没有从中牟利的转借的行为。对于名为转借,实为非法出售的,应当按其实际性质,认定为非法出售。对于非法购买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应当根据行为人购买的目的和用途来确定。行为人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转手倒卖的,某购买行为是倒卖犯罪的一个环节,应当认定为非法出售(未遂);行为人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使用,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其他行政违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购买的虚报冒领,贪污等等。所渭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是指废旧物品收购、运输、农业产品收购等既不是专用,但又具有与专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由于本节还专门规定了非法出售专用罪和非法出售罪,则非法出售专用和非法出售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分别构成非法出售专用罪和非法出售罪、而不构成本罪。由于本节同时还规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罪,因此,这里的仅指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问税务机关领购的。凡不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均属伪造、擅自制造的。如果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专用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而不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胖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最初非法出售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只能是从税务机关依法领购此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负责发售此类的税务工作人员;进一步倒卖此类的则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主观要件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出售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地就意味着具有营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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