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异议应对的两种方法: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二.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一份正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第3种观点: 一、申请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当事人在诉前共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三、工程造价鉴定中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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