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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车辆鉴定费用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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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车辆鉴定费用如下: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程序有哪些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品。评估人品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第2种观点: 一、车辆鉴定费用谁来承担车辆鉴定费用机关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程序如下:(1)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3)司法鉴定人审核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并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4)司法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不得代收代付。二、车辆痕迹鉴定标准有哪些1、车辆痕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与足迹、工具及其它痕迹基本相同。首先确定种类特征是否相同,确定种类特征同一后,再根据痕迹反映的个别特征进行比较检验;2、车辆痕迹除利用形象特征检验外,还应对车辆痕迹中发现的其它附着物、油漆等以及微量物质进行理化检验,确定这些物证与车辆的关系;3、车辆痕迹鉴定前,要注意了解嫌疑车辆在发案或肇事后,是否修理或更换过轮胎及其它部件。以防止鉴定结论的错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车辆进行司法拍卖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的评估,评价机构的评估费用由评估机构依据收费标准收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是收费的。司法鉴定的种类的有很多,并且每一样的价格都不大相似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为1200元/件,车辆轮迹鉴定为850元/个,车辆痕迹鉴定为1000元/辆,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为380元/组,硬盘检验为20元/ GB,CD 及 DVD 光盘检测鉴定为200元/片,U 盘及存储卡(含SIM卡)检测鉴定为300元/个,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1000元/件。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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