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构成非法出售专用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有出售专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出售专用的行为。专用是抵扣税款的凭证,是计征的依据。专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非法出售专用,首先是以持有这种为条件的,他们取得这种,有的是从合法渠道领取的,即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税务部门领购的专用。有的是与税务人员相勾结,非法取得的专用。有的是以盗窃、骗取或者其他犯罪手段从专用持有者手中非法取得的专用。但无论非法出售的专用的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的专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专用,而不是伪造的。构成非法出售专用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节,法律规定了三档刑。第一档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针对一般的非法出售专用的犯罪的处刑规定,即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专用的行为,就应按本档规定处罚。第二档刑是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档刑是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客观要件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仅限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在特殊情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禁止倒买倒卖。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如果需要使用,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因此,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外,其他一切出售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对于出售,应当作狭义的理解,不包括行为人没有从中牟利的转借的行为。对于名为转借,实为非法出售的,应当按其实际性质,认定为非法出售。对于非法购买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应当根据行为人购买的目的和用途来确定。行为人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转手倒卖的,某购买行为是倒卖犯罪的一个环节,应当认定为非法出售(未遂);行为人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使用,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其他行政违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购买的虚报冒领,贪污等等。所渭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是指废旧物品收购、运输、农业产品收购等既不是专用,但又具有与专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由于本节还专门规定了非法出售专用罪和非法出售罪,则非法出售专用和非法出售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分别构成非法出售专用罪和非法出售罪、而不构成本罪。由于本节同时还规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罪,因此,这里的仅指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问税务机关领购的。凡不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均属伪造、擅自制造的。如果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专用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而不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胖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最初非法出售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只能是从税务机关依法领购此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负责发售此类的税务工作人员;进一步倒卖此类的则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主观要件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出售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地就意味着具有营利的目的。
第1种观点: 构成非法出售专用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有出售专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出售专用的行为。专用是抵扣税款的凭证,是计征的依据。专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非法出售专用,首先是以持有这种为条件的,他们取得这种,有的是从合法渠道领取的,即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税务部门领购的专用。有的是与税务人员相勾结,非法取得的专用。有的是以盗窃、骗取或者其他犯罪手段从专用持有者手中非法取得的专用。但无论非法出售的专用的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的专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专用,而不是伪造的。构成非法出售专用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节,法律规定了三档刑。第一档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针对一般的非法出售专用的犯罪的处刑规定,即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专用的行为,就应按本档规定处罚。第二档刑是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档刑是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严重,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罪的判决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所有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50份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对于达不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等原因过失出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一般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一般指有权发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税务工作人员,因工作粗心等原因错售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不是故意非法出售,因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第3种观点: 客体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违反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可不认为是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1种观点: 客体要件。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违反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可不认为是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2种观点: 客观要件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仅限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在特殊情况下,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禁止倒买倒卖。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如果需要使用,只能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因此,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外,其他一切出售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对于出售,应当作狭义的理解,不包括行为人没有从中牟利的转借的行为。对于名为转借,实为非法出售的,应当按其实际性质,认定为非法出售。对于非法购买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应当根据行为人购买的目的和用途来确定。行为人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转手倒卖的,某购买行为是倒卖犯罪的一个环节,应当认定为非法出售(未遂);行为人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使用,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其他行政违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购买的虚报冒领,贪污等等。所渭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是指废旧物品收购、运输、农业产品收购等既不是专用,但又具有与专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由于本节还专门规定了非法出售专用罪和非法出售罪,则非法出售专用和非法出售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分别构成非法出售专用罪和非法出售罪、而不构成本罪。由于本节同时还规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罪,因此,这里的仅指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问税务机关领购的。凡不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均属伪造、擅自制造的。如果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专用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而不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胖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最初非法出售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只能是从税务机关依法领购此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负责发售此类的税务工作人员;进一步倒卖此类的则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主观要件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出售专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地就意味着具有营利的目的。
第3种观点: 1、非法制造。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伪造,是无权印制普通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非法制造假、冒充真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伪造该类,除了要将本身制成和真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擅自制造,是印制企业或生产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印制通知书或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除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2、出售非法制造的。出售是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不限于假,真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却是真实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存在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税款行为的,显然是对国家的税费收益造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涉及到相关事项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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