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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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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可对财产进行指定。
1. 男女双方可在婚姻持续期间或婚前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享所有权或互相共有。
2. 这种夫妻间的财产协议需通过书面方式来表达。
3. 一旦此类协议确立,即具有法律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妇可据此约定,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之财产及婚前财产可分别属于两人单独拥有、共享所有权或是各占部分份额。
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呈现。
若无此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将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如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若相对人已知晓该约定,则由夫或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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