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户口本上的户口所在地在户口登记地址。 户口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它在户口本上的首页,其中有一栏是户口登记地址,也就是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是指户口登记所在的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机关主管户口登记工作。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一、户口所在地是户口本上哪一也页 户口本上的首页,有一栏是户口登记地址,一般情况下,该栏就是户口所在地。 1.户口所在地若是发生变更,则户口本的相关位置会有记录; 2.户口本的首页上有户口常住地地址户口本上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盖章派出所名字更改,可以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任意派出所查询“户口所在地”。 二、户口所在地和籍贯一样吗 户口所在地和籍贯是不一样的,户籍,又称户口,一种主要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方法。籍贯,是指一个家族族群共同认定的一位祖先的出生地。又指一些已经离开了祖先的出生地或已经离开了家乡的人,但他们或他们的后代,仍然追溯祖先的出生地或祖先的家乡(即祖籍)来作为自己籍贯。籍贯在现代汉语中通常指“本人出生或祖居地”。 三、户口所在地怎么填户口所在地应填写户口管理机关所在地。根据《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住址应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城市户口的应该填:某某省某某市(县)某某区。农村户口的应该填:某某省某某县某某乡。一般在填写户籍所在地时,应该填:即某某省某某县(市)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四、办理户口本时要注意什么?(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制,用于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的簿册。在上学、结婚、领取护照、以及办理很多重要事情时均需使用。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这也同样是我国户口登记制度的目的和作用。户口登记可以提供基本的人口资料。比如人口数量有多少、城乡或地区分布如何、有多少老年人、多少劳动力、多少学龄人口、多少婴幼儿人口的职业分布如何、行业分布如何、文化程度分布如何、婚姻状况如何等等数据。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一般是指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其实也就是自己本身的身份证上、户口本上管理户籍的当地派出所。而在户口本上通常都会有一定的记载。自己可以直接去查看户口本进行一定的了解。而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就是指自己本身的户口薄登记的地方,时常会跟着自己上学和去工作的地方有一定的改变。如果自己本身并没有进行户口的迁移,则户口所在地是不会有任何变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指父母出生时的户籍所在地,通常是家庭户口本上的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是指出生地和居住地没有改变,户口所在地未变更的,应与户口所在地相同。但因就业、搬迁、升学等事项,居民不在原出生地居住时,将形成户口所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