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普通赔偿,离婚相关的损害赔偿展现出如下特性:
首先,其产生条件更具针对性——仅限在重婚、与他/她人同居、施加家庭暴力、进行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特定情况下产生;
其次,其发生时间也有严格——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出现上述行为并最终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方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此外,赔偿主体亦有所不同;
最后,还存在其他一些独特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