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罚款数额在一百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机关给个人的当场处罚额度是200元以下,给单位或者组织可以当场处罚的额度是1000元以下。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2)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第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不认真领会法律原意,而是望文生义,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是“当场处罚”,肯定就应该“当场收缴罚款”,致使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乱收罚款的现象在很多地方较为普遍地存在。当场处罚的执法机关可以是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是机关。当场处罚要符合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1种观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交罚款。人民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包括:被处罚人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且对罚款无异议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第三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一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做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交通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机关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3种观点: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什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要件,法律法规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措词、内容、格式和规范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质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三个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经委托的组织。(2)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是违法的和应当给予处罚的,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不能进行处罚。(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第1种观点: 罚款数额在一百元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机关给个人的当场处罚额度是200元以下,给单位或者组织可以当场处罚的额度是1000元以下。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2)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第二,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不认真领会法律原意,而是望文生义,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是“当场处罚”,肯定就应该“当场收缴罚款”,致使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乱收罚款的现象在很多地方较为普遍地存在。当场处罚的执法机关可以是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是机关。当场处罚要符合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可当场收缴的金额是一百元以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定当场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为对公民50元及以下,对单位1000元及以下。 但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个人则为200元及以下。所以如果当事人考虑到自己到银行交纳罚款有困难,提出要当场交纳50元的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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