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方式为: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对方产生了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失。其中被害人是因受骗而“自愿”处分财产的基本特征,要求一是受骗人有对财物处分的权限,二是受骗人有处分的意思和行为。盗窃罪是本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盗窃罪中财物的特征为:一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二是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三是能够被移动。四是他人的财物。其在主观上意欲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盗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之物。盗窃的行为也就是为了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行为人获得财物的手段是“窃”,被害人没有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愿望和行为。秘密窃取手段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调包的行为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根据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关键点就在于“调包”发生的时间。若“调包”发生在商店内,完成第一次交易前,这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即构成盗窃罪,“调包”等于盗窃;若“调包”发生在完成了第一次交易之后,又以“调包”进行退货,这个时候就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了,即用“调包”后的假货来骗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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