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明确指出,在离婚涉及农村房屋分配时,需依据其市场价值予以赔偿。
对于一方在婚前建设的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仅可判归婚前所有权人所有。
若该建筑所产生的负债为婚内共同财产偿还,则仅判归婚前所有权人所有,但因其还款行为使该房屋增值,故获得房屋所有权者需向配偶支付等额于房价一半的经济补偿。
依据法律规定,仅限于夫妻共有财产方可进行分割,离婚时双方须签署离婚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