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起生效的新版《民事诉讼法》第5宣布:
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委派一至两名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
其代理人群体包括:
(一)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或工作人员;
(三)由社区、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相较于旧版,新规对代理人范围进行了严格,剔除了需经许可的其他公民,仅保留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近亲或工作人员以及社区、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然而,新版《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性条款第6指出,除上述群体外,当事人亦可委托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民事行为能力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者以及认为不宜担任代理人者,均不得成为代理人。
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委派一至两名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