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户籍详细地址和家庭详细住址是不一样的,现住址指目前所居住的地址,该地址有门牌号,但不一定是固定的住所。户籍地址即是户口所在地。一、户籍地址和家庭地址的不同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父母的户籍登记场所,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籍所在地。 但是,由于搬迁、学校、工作等原因,本人户籍将搬迁到工作单位、学校等,户籍所在地将变更为户籍迁移的新地址作为户籍所在地。 家庭住址是指经常居住的住所。例如,有人一直住在北京,但其户籍未迁居北京,仍在上海的话,他的家庭住址为北京。 户籍制度是指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中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与土地直接相关,是一种以家庭、家庭、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和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二、户籍注意事项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籍管理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 户籍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者家属应当主动提交户籍副本。 户口本必须妥善保管,严禁擅自篡改、转让、转借。 丢失的,应当及时向户籍管理机关报告。户口本的登记权属于户籍管理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记载。 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户口本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登记。逐户转出户籍事务所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户口本移交户籍管理机关。新户口本首页户口本内容由原“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含当地城镇、自建房、民族农业等各类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非农集体户口”登记为“有居民户口的集体户口”。我国户籍条例规定,户籍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这也是我国户籍制度的宗旨和功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家庭所在地:可以是当事人的户籍地址,也可以是当事人整户(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住地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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